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物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业,根据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工作部署,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上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按照省公安厅《江西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公字2023【37号】文件精神,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事项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受理。
二、备案程序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向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治安大队(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业务大楼206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备案登记表。
(二)向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并完成保安员考试。
(三)建立健全自招保安员单位档案。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登记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提供保安员证复印件);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法律规定
(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三)《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四、法律责任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五、时间规定
即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前向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治安大队办理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手续。
即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到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提出申请并完成保安员考试。
联系电话:欧阳警官13979685262
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
2025年5月15日